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100号
申请人: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131388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昆山花桥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501865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花桥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花桥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花桥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35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35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