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7民初124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05元,减半收取18952.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