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续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寿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军,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但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符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现习,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续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建筑公司)、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续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佳兴监理公司、实际施工人孟现习恶意串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建筑材料,二审法院没有判决第七建筑公司、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确定第七建筑公司、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延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续鑫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1月23日,续鑫公司与第七建筑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续鑫公司摩托车车架生产线钢结构厂房发包给第七建筑公司施工,同日,续鑫公司与佳兴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佳兴监理公司监理续鑫公司摩托车车架生产线钢结构厂房工程。续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第七建筑公司、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连带承担采用“宝钢”镀铝锌彩钢板,更换续鑫公司钢结构厂房屋面和墙面责任;2.判决第七建筑公司、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承担续鑫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的调查费(差旅、公证、检验和代理费)及诉讼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约55000元。续鑫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恶意串通,应当对第七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孟现习系第七建筑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续鑫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续鑫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续鑫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佳兴监理公司、孟现习恶意串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经阅卷审查,第七建筑公司进场使用的彩板有“宝钢”彩色涂层钢带标签、“宝钢”产品质量证明书,工程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佳兴监理公司尽到了审查材料的监理责任,续鑫公司认为佳兴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责任,应对第七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延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利息计算方式的问题,应在执行程序解决,续鑫公司认为应判决确认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续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