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17992号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