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2168号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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