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市石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5月15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到位21086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还款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晋06执6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还款承诺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