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夏某,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清申1号申请人:夏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与申请人夏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2025年1月24日,夏某、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组成清算组无法形成财产分配方案,陷入清算僵局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2月17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申请人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查明: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3年8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申请人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40%、夏某持股比例1%。2024年6月27日,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解散公司并自行成立了清算组。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作出渝金〔2024〕199号批复,批复内容为:“一、同意你公司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依法解散清算,妥善处置存量债权债务。二、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依规及时报告我局和江北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2025年1月8日,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下列决议:一、终止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二、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成立清算组,因无法形成财产分配方案而未能进行清算,现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夏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对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重庆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夏某对被申请人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