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强清183号
申请人:成某厂清算组。
2025年3月17日,成某厂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成某厂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成某厂清算组报告,成某厂现无任何资产、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职工债权、不欠缴社保费用、不欠缴税费,成某厂依法清算结束,故申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成某厂清算组制作的《成某厂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成某厂现无任何资产、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职工债权、不欠缴社保费用、不欠缴税费,成某厂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法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成某厂清算组制作的《成某厂清算报告》;
二、终结成某厂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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