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信立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243号 原告:重庆信立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533号2幢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Y4YJ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观音桥东环路9号1幢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01442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信立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