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980号
原告:重庆方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政某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百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方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政某建材厂、重庆百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重庆方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方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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