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41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国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