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453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吴湾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十四楼C区**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1。 被告:廖某1,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11************277。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廖某1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