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676号之二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大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廖青荣,任总经理。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