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676号
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8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560608X。
法定代表人:冯大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十四楼C区2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3092517C。
法定代表人:廖青荣。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鼎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