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000671535807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4424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3民初155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506元(含申请执行费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以(2018)陕03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2500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均已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房产、车辆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32500元,未执行452006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对尚未执行部分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