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1556-2号
原告: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5号第五国际1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5807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1188号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954424-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蟠龙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010527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小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中心6号楼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71261558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鑫,该公司职员。
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0303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现因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该判决中本院驳回了原告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户(账号:806xxxxxxxxxxxx77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银行账户(账号:961xxxxxxxxxxxx99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