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民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青,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清涛,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舜德,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舜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7日,住宁波市镇海区,系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资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陕0303执71号】,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张舜德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认为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7月曾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舜德为被执行人,认为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独资出资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本院作出了(2018)陕03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张舜德不服向宝鸡市中将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宝鸡中院认为追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裁定,发回重新审查。2019年6月在本院重新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了追加申请。本次,申请人又变换理由再次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第三人系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的股东,但依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并不能证实第三人出资不实的事实,追加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断变换理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意图让人民法院从中选择直到追加成功为止,这种做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追加第三人张舜德为本院(2018)陕0303执7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页无文)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