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6715358074。
法定代表人张敏青,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清涛,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1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4424-3
法定代表人张舜德,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舜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7日。住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办理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舜德为被执行人。本院追加后第三人张舜德有异议,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复议,市中院审查后发还本院重新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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