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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1865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5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