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4民初630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46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占用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直至佣金付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某乙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二中“起诉之日”为2024年12月23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1月1日签署《武汉蔡甸某某广场项目2024年贝壳小新家APP机构合作协议》,服务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客户归属确认、服务费(佣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报备、带访客户***,且该客户已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武汉蔡甸某某广场”E**幢**号房产。依据合作协议第4.1、4.2条约定,原告已完成销售推介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46000元(成交价1150000*4%=46000元)。但被告以该客户不属于乙方有效客户为由拒绝对账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而支出的诉讼费亦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推荐客户达到成销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第3.7条约定,将3.6条变更为“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指定《佣金结算明细确认单》签署人员为***。”原告未就该佣金确认单进行举证,可知双方未就案涉***客户佣金达成一致。二、假设达到成销条件,原告主张的佣金金额计算基数亦有误。合同第4.2.2条约定认购但未能当月签约的房源结佣比例为成功销售合同总价的4%。又根据合同第4.2.10条第(3)款“前述实际成交价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扣除房屋销售过程中甲方财务各类促销、B类促销时就该套房源支付各类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或者第三方平台向购房者本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赠送礼品卡、B类促销等)后的价格。”的约定,在原被告长期合作中,其他获取促销的客户同样是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促销佣金后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案涉房屋应当扣除购房者因购房获取的促销佣金215577.65元,故佣金金额应为37376.89元,即(合同房款1150000元﹣促销215577.65元)*4%=37376.89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月1日,某甲公司(甲方、委托人)与某乙公司(乙方、居间人)签订《武汉蔡甸某某广场项目2024年贝壳小新家APP机构合作协议》,约定:2.1合作期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2.2合作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新城经纪人”APP平台向甲方或甲方分子公司在售项目推荐客户;2.3合作区域为武汉蔡甸某某广场项目(DE地块住宅)。3.3客户推荐:乙方通过合作平台向甲方提交推荐客户申请,并完整填写被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指定人员出示陪访二维码,扫码成功后,作为确认陪同客户实际到访的必要凭证。推荐有效:即所推手机号码经甲方确认为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将确认为有效客户:3.3.1在甲方平台系统内该客户及其直系亲属未有到访记录,且不处于任何保护期;3.3.2甲方通过推荐申请中的联系方式能够与该客户取得联系;3.3.3具备经甲方确认乙方出示的陪访二维码签到成功;3.3.4该客户明确表示对推荐的项目有意向。3.5销售成功:指乙方推荐客户及其直系亲属经甲方平台系统认证,报备前未有到访记录,且在客户保护期内签约并足额支付首付款。乙方推荐客户及其直系亲属若有被其他渠道推荐的到访记录或超过客户保护期签约并支付首付款的客户,不计入推荐成功范围,不计提推荐佣金。3.6本合同合作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签字盖章的《佣金申请单》(详见附件3)进行佣金申请,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当月分销政策对乙方申请佣金数额进行流转审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人员在《佣金申请单》上签字,若甲方人员在《佣金申请单》签字的,未经甲方公章确认,该佣金申请单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3.7其他:将3.6条变更为:“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指定《佣金结算明细确认单》(详见附件4)签署人员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另行书面通知,其他任何人员(无论是否甲方员工,无论在本合同合作期限之前或之后是否有权代表甲方签署客户确认单)签署的《佣金结算明细确认单》甲方均不予认可,甲方将不予结算佣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成销条件:乙方客户就合作房源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并支付首付房款(若客户首付分期或客户在签署买卖合同后15天内未交齐全部首付的,则以客户支付首笔房款时视为乙方成功销售),即视为乙方成功销售(本协议中“成功销售”均以此为准),甲方应在乙方成功销售后3日内由甲方授权签字人***及时在乙方《成功销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4)新增重复确客条款:若本项目存在客户复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风险识别系统、客户来访记录、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客户复核或回访),甲方应在客户与甲方签署认购协议10日内进行客户复核,并在此期限内将有争议的客户书面反馈给乙方;若甲方逾期进行客户复核或未进行客户复核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反馈乙方的,则视为甲方已最终确定该客户为乙方客户。若未支付佣金的,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佣金。4.1佣金计提的前提:4.1.1乙方推荐客户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且首付款已到账;4.1.2乙方推荐客户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且全款已到账;4.1.3合作平台上已申请提佣并提交书面的结佣申请。并且,存在如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不予结佣:(1)小新家后台无客户推荐记录;(2)乙方推荐的客户手机号码错误;(3)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在乙方推荐前到访过甲方售楼处或登记过个人信息。……4.2.1乙方成功推荐客户的佣金按照销售指标(即乙方每月带客认购且签约的房源数量)计算,即:达到不同阶段销售指标后,销售的所有房源都按照相应阶段销售指标的结佣比例进行结佣。销售指标5套以内(含第5套)的,结佣比例为成功销售合同总价的4%。4.2.10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使用B类促销、赠送礼品/卡等营销政策,导致成交房源的实际成交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不一致的,佣金计算规则为:(1)选择以佣金费率作为结算佣金方式的,作为佣金费率计算基数的签约价是指成交房源的实际成交价,结算佣金时应以实际成交价*佣金费率予以结算;(3)前述实际成交价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扣除房屋销售过程中甲方采取各类促销、B类促销时就该套房源所支付各类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或第三方平台向购房者本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赠送礼品/卡、B类促销等)后的价格;(4)结算佣金时,乙方对甲方告知的房源实际成交价有异议的,应于甲方向乙方告知房源实际成交价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可配合乙方查阅相关凭证。乙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告知的房源实际成交价。4.11其他:2、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结佣保证金或应付佣金,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5.11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应承担之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理佣金总额的10%。
2024年2月17日,某乙公司员工通过“某某广场(住宅)报备群”报备客户金女士到访信息,电话号码18*****9155。同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相关人员签署《蔡甸某某广场项目客户到访确认单》,确认客户金女士到访。2024年2月27日,***签订《吾悦·星汇城认购协议》,认购武汉市蔡甸区吾悦·星汇城E9幢1单元1101室,交纳定金20000元。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截图显示,***签约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成交金额1150000元。同日,某甲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交纳E9-1-1101房款210000元。
2024年3月8日,***向某甲公司出具3份《指定人确认函》,载明其购买房屋时已明确知晓本人已参与某甲公司举办的“全民营销”活动,确认享受的活动佣金金额分别为88977.65元、84400元、42200元,上述佣金金额包含了手续费和税费5.5%,即本人最终取得的金额为84339元、80000元、40000元,本人因收取活动佣金需缴纳的相关税费,该税费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与指定第三人自行解决,同意由某甲公司或某甲公司指定第三方向***指定第三人支付活动佣金。某甲公司(甲方)与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市场推广服务。2024年3月22日,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指定第三人支付了《指定人确认函》中所载的最终取得的佣金金额。
某乙公司提交的某甲公司系统截图显示,2024年3月22日,***与***人脸认证成功。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甲公司:“是不是爸爸妈妈先来给他看了”“要申诉”“提供父母关系证明,证明开始是爸爸妈妈看的就行。然后爸妈号码也需要提供一下”“他爸妈人脸做过了,没问题”,某乙公司:“是的”“户口本可以证明”“现在就需要号码”。某乙公司提交的某甲公司系统电话实名认证截图显示,***对应电话号码18*****9155通过实名认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蔡甸某某广场项目2024年贝壳小新家APP机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案涉佣金的问题。首先,合同约定推荐号码需经被告确认为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并未明确约定直系亲属需通过身份证与电话号码匹配完成认证。根据报备群及《蔡甸某某广场项目客户到访确认单》显示,***到访时填报的手机号码为186****9155,经被告系统认证,该手机号码确认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无到访记录,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原告报备前有到访记录;其次,从合同3.7条关于“新增重复确客条款”约定内容看,被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客户复核,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约定时间对***客户进行复核,并在期限内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已最终确定***为原告客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结算佣金。故被告抗辩原告不能提供***父母***、***身份证相匹配的电话号码,不能证明是首次到访,不符合成销条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应支付的佣金金额及逾期付款占用利息问题。合同4.2.10条对合同履行期间内,因被告使用B类促销、赠送礼品卡等营销政策,导致成交房源的实际成交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不一致时佣金的计算规则,该条款系原被告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原告认为该条款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提交的《指定人确认函》显示,***确认其享受的活动佣金金额共计为215577.65元(88977.65元+84400元+42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的实际成交价应为934422.35元(1150000元-215577.6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佣金金额为37376.89元(934422.35元×4%)。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六,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超过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代理佣金总额的10%,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占用利息,本院综合考量原告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逾期付款占用利息以37376.89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737.7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7376.89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占用利息(以37376.89元中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737.7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