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6505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79047.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服务期限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前述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客户归属确认、服务费(佣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报备、带访了客户***女士,后该客户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武汉·洺悦江湾房产,房价为1756620元。依据渠道合同第6.2条款约定,原告已完成销售推介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客户佣金79047.90元(1756620元×4.5%)。因被告拒绝支付相应的佣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而支出的诉讼费亦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案涉房屋购房人为***,而非原告带看的客户。经被告核实,***为自然到访案场的客户,其于2024年8月18日到访被告售楼部,并由被告置业顾问***接待,***于2024年8月25日购买被告房屋,在与***的沟通过程中并无原告经纪人的参与引荐以及提供其他服务,因此不属于原告带看成交的客户。2、合同约定原告客户归属以被告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为判定依据,其中并未明确约定客户的直系亲属也包含在客户有效保护期内。即使认定原告带看的客户是***,其父亲在保护期内进行了认购,也不足以认定该组客户属于原告成交客户。合同明确约定成功销售的条件,原告推荐的客户需要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成交才可视为其完成了成功销售。原告带看的客户并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认购与签约,同时原告推荐的客户也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报备、人脸识别等内容,被告无法核实其身份信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佣条件。3、原告首次与被告交涉是在2024年12月,此时已经超过原告的客户保护期,客户的有效保护期60天,相关系统报备内容已经失效,且无法重新补充录入核定信息。即使原告所述内容属实,该情况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佣条件。4、案涉房源购买人是***,全程均由被告置业顾问进行接待、推荐,且被告与客户反骨确认过其是否属于自然到访客户,***回复其本人及家属并未由原告经纪人提供过推介服务,因为案涉房屋的成交不属于原告实质提供推介服务的范围,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所报备的傅某乙士意向房源为2502号房源,不能认定属于同一种客户。综上,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支付佣金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4年7月11日,某甲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乙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进行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服务,包括编制销售推广方案、项目推广、客户带访、促成成交等。服务期为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31日,或合同额执行完毕。本合同为可调整费率合同,含增值税的合同总价为931200元,此费用为预估控制费用,实际费用以合作期间乙方所产生的具体业绩进行核算。客户报备及确认,乙方客户归属以甲方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为判定依据:乙方客户有效保护期为60天,即乙方带访客户在到访售楼部后有效保护期内进行有效认购即归属于乙方客户,如客户需多次带看或有效期截止后,该客户仍有意向,仍处于交涉阶段,则乙方可重新登记/重新带访该客户,甲方应从重新登记/重新带访之日重新计算登记有效期。且该客户保护期不受本协议是否终止之限制。本条所述甲乙双方客户范围,仅限于本项目。甲方的客户包括:甲方的自然到访客户、甲方成交或非乙方成交的客户(不含乙方推荐的成交客户)。甲方客户资源库中登记的客户保护期为自末次到访之日起60日,凡过期(即超过60日)的客户,乙方有权重新报备及带访,经确认后视为乙方有效客户。如甲方主张非乙方客户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截图、客户末次到访记录、认购书等能证明客户到访或成交的文件)。且甲方的客户保护期与乙方的客户保护期相同。报备及确客流程:乙方带客前需提前30分钟内在甲方指定线上系统内进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号码为前三后四报备,如111****1111)、项目意向房源类型、预计带访时间、乙方经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报备有效期3个自然日,逾期需重新报备。客户到达销售现场后须先进行客户登记确认、填写《推荐客户到访确认单》,并由甲方相关授权人员查询后予以签字确认。《推荐客户到访确认单》中的客户在其他联系人一栏中填写的人员在甲方成交,甲方同样确认此客源有效。客户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均视为同一组客户,客户归属为第一次进行客户管理系统录入一方所有。若乙方推荐客户在签订甲方确认的合同时更名(仅限客户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不因更名而影响业绩的认定,仍视为乙方推荐客户并计入乙方业绩,但不重复计算服务费。若本项目甲方需以人脸识别等复核系统或客户来访记录、电话回访进行客户复核的,则甲方应在客户与甲方签署认购协议后3日内进行客户复核,并在此期限内将有争议的客户书面反馈给乙方;若甲方逾期进行客户复核的或未进行复核的,则视为甲方已最终确定该客户为乙方客户,若已支付佣金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该佣金;若未支付佣金的,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佣金。成功销售条件,乙方推荐的客户与甲方按照下述全部条件成交,才视为乙方成功销售:(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报备渠道推荐客户,填写《推荐客户到访确认单》并经甲方确认;(2)乙方推荐的客户首付交齐15%以上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成功销售后10日内及时在乙方《成功销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若乙方提交成销单据后超过10日甲方仍未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确认。结算方式:一次性及分期付款的客户,乙方所带访客户交齐至少15%房款并完成草签合同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结算当前成功销售房源佣金至100%。付款方式:甲方以不低于成功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的2.5%、最高跳点不高于成功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的3%设置当月服务费用计算点位。每月甲方下发月度任务书并加盖公章,作为下月考核指标,具体佣金标准以任务书约定为准。
2024年7月25日,某甲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乙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乙方所带访客户在本合同合作期间内认购的,佣金费率的计算规则以附件1-《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清单》列明的规则为准,甲方以书面形式下发任务书,若完成销售任务,按照佣金点位5%通跳结算;未完成任务,则按照佣金点位4.5%结算;若任务书未及时下发则按照佣金点位4.5%结算。当天双方签订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月度任务书,确定完成任务达20套以上,按照费率5%结算,完成任务20套及以下,则按费率4.5%结算。庭审中,双方均确认8月份出售房屋的佣金标准为4.5%。
2024年8月3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甲向***提供了案涉楼盘的客户带访服务,并在系统上进行了报备。刘某甲作为推荐人还在当天填写了客户来访确认单,客户姓名为傅某乙士,电话号码后四位为153-6226,该客户确认单上的置业顾问为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当天,某甲公司客户接待日志系统中记录了此次带访,系统初始判客已绑定为有效报备。2024年8月22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带领***进行了二次看房,系统于当天11时55分添加复访。
2024年8月24日,双方又签署《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超高层销售获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进行2024年超高层销售获客服务合同服务,包括编制销售推广方案、项目推广、客户带访、促成成交等。服务期为2024年8月24日-2025年1月23日,或合同额执行完毕。关于客户报备与确认、成功销售条件、结算方式均与《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2024年8月25日,***与某甲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756620元的价格购买了**栋**号房屋。诉讼期间,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与***的亲属关系,本院向江夏区纸坊街派出所查询到***与***属于同一户籍且系父女关系。
2024年8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下达《月度任务书》,确认2024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超高层销售服务佣金费率按照4.5%结算。
另查明,刘某甲与***就5-2502号房屋带看事宜进行了沟通,***告知***是8月22日10点20分就找关系销控的,你们是8月22日11时55分才复访,应该不是同一组客户。之后,刘某甲微信告知5-2502号房源的销售肯定在保护期内,应该属于我们。***回复:她那天复访,说没带钱,要写父母的名字,买的5-2502套。某乙公司还提交了刘某甲与***、***之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某甲在2024年8月向***、***之母微信推荐了洺悦江湾的房产,***之母在2024年8月22日下午微信告知刘某甲:谢谢你这些时的带看,我们家商量一下,我老公说他做主,现在不慌。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去年看房有和贝壳的人一起到售楼部吗?***回复:没有。某甲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的客户接待日志系统截图,显示***于2024年8月18日初访,2024年8月22日16时,案涉房屋客户姓名由詹女士变更为***。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电建地产·武汉·洺悦江湾项目2024年住宅分销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购买的洺悦江湾5-2502号房屋是否属于某乙公司推荐客户所购房屋,某乙公司能否主张佣金。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客户归属以甲方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为判定依据。某乙公司已举证证实其工作人员带领***看房时已经在某甲公司客户接待日志系统中进行了报备登记并填写了客户来访确认单,故***属于某乙公司推荐的客户。其次,双方亦约定:客户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均视为同一组客户,客户归属为第一次进行客户管理系统录入一方所有。若乙方推荐客户在签订甲方确认的合同时更名(仅限客户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不因更名而影响业绩的认定,仍视为乙方推荐客户并计入乙方业绩,但不重复计算服务费。若本项目甲方需以人脸识别等复核系统或客户来访记录、电话回访进行客户复核的,则甲方应在客户与甲方签署认购协议后3日内进行客户复核,并在此期限内将有争议的客户书面反馈给乙方;若甲方逾期进行客户复核的或未进行复核的,则视为甲方已最终确定该客户为乙方客户。***系***父亲,双方为直系亲属,因此***与***应视为同一组客户。合同约定客户归属为第一次进行客户管理系统录入一方所有,现***由某乙公司首次录入系统的时间为2024年8月3日,***由某甲公司首次录入系统的时间为2024年8月18日,某乙公司进行客户管理系统录入的时间早于某甲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对于有争议的客户,某甲公司有签署认购协议后3日内进行客户复核的义务,现某甲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已完成了该项复核,因此***、***均应视为某乙公司的客户。再次,根据聊天记录可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也确认***在看房时明确要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根据合同约定“若乙方推荐客户在签订甲方确认的合同时更名(仅限客户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不因更名而影响业绩的认定”,故案涉房屋虽最终由***购买,但并不影响某乙公司业绩的认定。综上所述,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客户带访、促成成交的合同义务,有权主张佣金79047.90元(1756620元×4.5%),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佣金79047.9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904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