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1民初2947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被告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某某,男,31岁,汉族。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营业部主任。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何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登记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本院已向其释明在一定期间内协助人民法院找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继续协助、提供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仍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512.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