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兵山市某某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81民初249号
原告:马某某,男,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抚顺市东洲区政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负责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何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告:中国某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负责人: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住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何某某、中国某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马某某51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12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