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3587号
原告:北京京昌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燕平路中段**楼**301.**。
法定代表人:于松林,总经理。
被告:广西恒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柳州市庆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昌智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恒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昌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李红霞
审判员 朱晋华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