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受伤的行为及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平湖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之一***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案号:(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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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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