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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某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11执保1815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保全人: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保全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保全人:广州番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6730号,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