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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中膜(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01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主楼)18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4元,减半收取14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12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