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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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64号
原告: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孵化园区新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511136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11号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095806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