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5062号
原告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设备(标的物)最终买受人为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淄博市临淄区即本院辖区,涉案的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标的物在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纯良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