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106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兴峰物流(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3106号 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峰物流(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峰物流(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