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1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401、1402、1403、1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湘0121执保3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以西,开元路以南楚天二期5-4-1701(房屋权证号:70××09)房产,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县,开元路以南楚天二期5-4-1701(房屋权证号:70××09)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