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和平路138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骞。
被执行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黎霖。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州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扣划,申请人已从我院财务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桂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