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3554号
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一栋22003号。
法定代表人:汤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兴发,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幼其,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 倩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