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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444号 张某、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某申请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张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湘31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968.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6月6日根据申请人的线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南京万达广场支行46*****38的银行存款284,968.71元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为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6日),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