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66号
***、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851.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5年2月20日移交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对被申请人发起司法网络查询,并对被申请人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发起额度为41万元的司法冻结,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户4********的银行存款200851.41元(期限一年,2025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1日),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