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0。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0。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7)苏仲裁字第556号民事XX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956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569.00元及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包 刚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魏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