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630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阳光电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6630号之二 原告: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国际C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阳光电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光电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