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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号楼××室、车牌号为***×××××汽车一辆。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主张该案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号楼××室房产一套、车牌号为***×××××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