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1856号 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579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三庆齐盛广场6号楼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EWH8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景公司)与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硕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创硕公司向瀚景公司返还预付款72000元;2.创硕公司向瀚景公司支付违约金1779.02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2年3月7日;自2022年3月8日起,以7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创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瀚景公司与创硕公司在2021年3月29日签订了《金蝶软件许可销售合同》(合同编码20210325csrj),瀚景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创硕公司支付软件产品预付款7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创硕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产品安装及调试工作。但创硕公司严重违约,经瀚景公司多次催促,创硕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交付产品。创硕公司后来提出终止履行协议,瀚景公司同意了终止协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与创硕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创硕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瀚景公司软件预付款4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退还给瀚景公司剩余32000元,若创硕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全额退还预付款给瀚景公司,创硕公司应向瀚景公司每天按未按期退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瀚景公司。终止协议签订后,创硕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瀚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创硕公司未作答辩。 瀚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一份、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一份、瀚景公司总会计师***与创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截图打印件2页、终止协议书1页、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创硕公司未予以质证。对瀚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瀚景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9日,瀚景公司(甲方)与创硕公司(乙方)签订《金蝶软件许可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总金额为120000元,其中,金蝶软件产品费120000元。首付款为合同总金额60%,即72000元;乙方在收到首付款后两个月内需完成所有站点安装及调试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报送的表格模板设计表格,并从软件中导出相应数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尾款40%,即48000元。 合同签订后,瀚景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创硕公司银行账户转账72000元,附言:金蝶软件预付款。 2021年12月26日,瀚景公司(甲方)与创硕公司(乙方)通过微信签订《终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了金蝶软件许可销售合同(合同编码20210325csrj),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该合同。上述销售合同签订后,甲方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乙方支付预付款72000元,现该合同终止,乙方未向甲方交付产品,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款72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甲方4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还给甲方剩余32000元,甲方收到全额预付款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全额退还预付款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每天按未按期退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甲方。 诉讼过程中,瀚景公司主张《终止协议书》约定违约金为按日1%,标准过高,故其按照法律规定调整为LPR的四倍,并明确其利息计算标准为: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8%的四倍,为270.22元;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8%的四倍,为152元;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止,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7%的四倍,为1391.2元,以上总计为1779.02元;自2022年3月8日起,以7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本院认为,瀚景公司与创硕公司签订的《金蝶软件许可销售合同》及《终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终止协议签订后,创硕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瀚景公司预付款72000元,故瀚景公司要求创硕公司向其返还预付款72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创硕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预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瀚景公司自愿将合同约定的日1%调减为LPR的四倍,不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确认瀚景公司的违约金为: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保全保险费500元,系瀚景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损失,且有发票为据,该费用应由创硕公司承担。创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72000元; 二、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告山东创硕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