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号楼××室、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主张该案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号楼××室房产一套、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