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579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景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瀚景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3×××29内存款160万元。2020年1月6日,瀚景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被申请人***已撤诉,且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3×××29内存款1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