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6413号
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香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为615841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5841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