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0187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剑飚。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与被告上海网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萌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