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12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13925,住所地昆山市蓬朗镇蓬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惠根。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2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7913.5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