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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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1民终3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林德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1号富丽花园第二层202号商铺人民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吴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建设新村2栋01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右军,总经理。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文,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三建公司)、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监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房屋损失,暂定1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明显违法。1、原鉴定机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后,***不服,多次提交申请书,要求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将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全套资料交由申请人方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专家出庭参与论证及重新鉴定,同时邀请专业工程师出具了专家意见,并提供具体的鉴定材料清单,请求法院责令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以供重新鉴定。美兰法院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后,海口中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双方重新选举了新的鉴定机构海南建筑工程研究院。***按时支付了重新鉴定的费用。故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已被撤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判决对***公司与海南省建筑设计院的约定视而不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鹏辉新天地二期基坑支护施工总包合同》第五条”特别说明”第一款:”本支护工程为实际施工图纸的造价。比送审通过的图纸造价要少。”那么少在哪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2.2条规定:”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9.1.8明确规定:”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4、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关资料。”***提供的《海星别墅b5春花苑投诉问题调解会议纪要》第一条已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对工程项目周边的房屋及管道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显然,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在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对***的房屋进行了解和记录,违反了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施工作为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本身难以取得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的施工材料,一审法院要求***举证证明房屋损害结果与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建筑规范及证据规则,适用法律错误,显示公平。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未按建筑规范记录基坑周边环境,无法提供原始施工记录,更无法证明***故意自行毁损房屋,其提供的《鹏辉新天地二期基坑支护施工总包合同》恰恰证明了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未按送审图纸施工,本身存在过错,且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鉴定人的要求提供补充鉴定资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由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一审严重超审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撤销。一审案件共耗时两年八个月,案件严重超审限。在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拒不提供鉴定资料时,一审法院应责令其提供相关资料,并做释明,如拒不提供,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对鉴定机构退回的案卷继续搁置不理长达数月,严重不作为。二、***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1、***所购买的海欣别墅b5栋于2012年3月开始装修,2012年9月入住,在2013年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工程施工房屋发生损害时,装修入住尚不满一年。且***本身是黄河水利委员会退休的教授级高工,绝无可能故意或过失把自己的房屋装修成危房,有理由相信房屋原本的安全完好性。2、2013年初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开始施工时,***曾好意提醒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日后双方不愉快。但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未予理睬。3、***装修的房屋在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基坑施工后,房屋面目全非,外墙砖多处脱落。且靠近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工地处尤为严重,围墙及室外地台多处出现裂缝,一层室内地砖沿柱脚多处裂缝,二层、三层室内柱面、墙面出现裂纹,三层平顶下面的洗手间多处漏水,不得不拆掉洗手间吊顶重做,其余室内也多处漏水,下雨时不得不用盆接水,顶板多处变黄。4、***曾于2014年2月向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反映情况,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在《海星别墅b5春花苑投诉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中已自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对工程项目周边的房屋及管道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显然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中关于”开挖深度超过五米或开挖深度未超过五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即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内对建筑基坑及周边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环境实施检查、监控工作,包括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和使用现状等资料。且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未按建筑规范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无法证明***的房屋在其施工前并非完好无损,其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共同辩称,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答辩如下: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法律上来说,一是要有损害行为,二是有损害的结果,三是损害行为与损失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一审的情况来看,经过了鉴定机构的鉴定,基本上可以确认***的房屋损失的情况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的建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所起诉的事由是打桩行为造成的,而涉案项目的基桩工程不是由我方进行施工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的诉请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的法律调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2、判令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赔偿***房屋损失,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3、判令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2年4月1日受让位于海口市××道海星别墅B5幢,经装修入住后,于2012年11月7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海南***公司是位于海口市××道”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的开发商,项目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设计。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围墙与***的房屋距离13米。2013年1月至3月期间,海南***公司与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先后签订《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预应力管桩基础施工合同》、《鹏晖新天地二期基坑支护施工总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施工。同年2月5日,海南三建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鹏晖新天地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承包该项目建施、结构、水电及风施工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为君诚监理公司,项目于2013年3月开始施工。2014年1月,***从内地回到海口发现自家别墅的外墙面砖脱落、内墙出现裂纹,认为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规范施工致其房屋受损,经交涉未果,向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投诉。2014年4月11日,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召集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及***进行协调,未达成共识。2014年7月15日,***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如上所述。2014年8月26日,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对外委托申请,对***的房屋受损程度、损害原因、修复费用额及整体价值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鹏晖新天地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鹏晖新天地工程(二期)基坑支护结构顶部水平移位检测结果表、鹏晖新天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鹏晖新天地总平面布置图、鹏晖新天地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图,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测,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仲恒鉴[2014]SW0975号《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原因分析,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二横路海星别墅B5幢***房屋为”基本完好房”;2、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二横路海星别墅B5幢***房屋的损坏为自身原因所致,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处理建议为:1、对开裂的墙体铲除原有抹灰层后挂钢丝网重新抹灰处理;2、对开裂的现浇板采用压力灌浆的方法进行封闭处理;3、对掉落的瓷砖进行重新铺贴。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未组织听证、亦未见到资料,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作为施工方未提供《建筑基础施工图》、《建筑基础施工方案》及《施工日记》等必要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的异议意见函请鉴定机构作出书面释明,2015年2月12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2015)仲恒函第11号《回复函》,明确:根据现场检测、检查结果分析,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二横路海星别墅B5幢***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该房屋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为:1、墙体的水平、竖向、斜向、不规则裂缝;柱表面的不规则裂缝;墙体抹灰层的开裂及龟裂现象;天面板的东西向裂缝;吊顶的开裂现象;以上损坏是由于抹灰层温度收缩变化所致;2、天面板的渗水痕迹、渗水现象,墙体的渗水痕迹,是由于防水措施失效所致;3、吊顶与梁交接处的开裂现象,是由于吊顶材料与混凝土两种材料温度收缩膨胀系数不一所致;4、地面的开裂现象,是由于地面抹灰层温度收缩所致;5、瓷片的开裂、空鼓、脱落现象,是由于该处垫层收缩拉裂及垫层粘接度不足所致;上述损坏为房屋自身原因引起,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施工与该房屋的损害无因果关系。***对回复函仍持有异议,要求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未予预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16年4月8日,一审法院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对外委托申请,重新对***房屋进行损坏原因、修复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一审法院发出《关于补充鉴定资料的函》,要求按鉴定机构海南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函载明的内容,提供鹏晖新天地项目勘察报告、项目总平面图、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基础结构图、基坑变形观测结果、海星别墅B5栋结构图。经一审法院通知,***仅提供《海星别墅B5栋装修说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未提供补充鉴定资料函所要求的上述资料,一审法院依法向设计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进行调取,该设计院未予配合。其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鉴定单位申请作出《终结对外委托说明书》终结对外委托。诉讼中,海南***公司提供《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预应力管桩基础施工合同》、《鹏晖新天地二期基坑支护施工总包合同》、《鹏晖新天地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主张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的承包施工方为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诉求财产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应该是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认为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拒绝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公司是海口市××道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的建设方、海南三建公司为项目建安单位、君诚监理公司为工程监理方,***以鹏晖新天地二期项目工程施工致其房屋受损诉求财产损害赔偿,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为项目建设的参与人,虽然项目的基础桩、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承包并于2013年3月开始施工,但***于2014年1月才发现房屋有损坏现象,以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作为诉讼相对方,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主体的界定,故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系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条文已经明确两种合法的委托鉴定程序,其一为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形成合意并共同委托相关合乎资质鉴定机构,其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由法院指定相应鉴定机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为在委托机构监督下双方选定的鉴定单位,经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原因分析,作出《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1、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二横路海星别墅B5幢***房屋为”基本完好房”;2、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二横路海星别墅B5幢***房屋的损坏为自身原因所致,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鉴定机构就质疑问题做出《回复函》后,仍不认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在***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专家咨询又未预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发出对外委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期间,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未予配合提供补充鉴定资料,项目设计单位在异地也不予配合调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终结了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受损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建设项目的施工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重新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已被退案终结委托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房屋的受损原因、损害程度及修复价值等无法进行确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对其房屋进行损害侵权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而***主张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向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应证明其房屋遭受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海南***公司、海南三建公司、君诚监理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导倒置的情形,***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一审法院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补充鉴定资料,***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谢焕怡审判员傅萍审判员李玉民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杜蕾书记员何军速录员黄晓霞书记员何军速录员黄晓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