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华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回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仙桃市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南华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罗家墩(广电江湾新城)11幢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南华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南华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案卷中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湖北省仙桃市,故本案属于仙桃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尹 波 书 记 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