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