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辖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部临港工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公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青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程功,常务副主任。
原审被告: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中路89号现代华庭6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德,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管廊建设施工过程中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管廊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产生的纠纷,涉及江苏省盐城市多家企业及政府,被告之一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虽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但涉案工程及事故均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民初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案损坏财产管廊属于该公司所有,不存在任何物权纠纷,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动产抵押证书》也证明涉案管廊属于动产而非不动产。本案事故发生与大丰区人民政府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滥用行政权力有直接联系,被上诉人选择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就是为了防止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能的不当干预。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运营的公共管廊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故请求由相关责任单位赔偿损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敏
审判员 陈辉
审判员 韦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晗希
书记员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