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423民5728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工业园区丈八东路18号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81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8559406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昊电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之前原告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撤回了对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利水电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额外监理酬金288000元及逾期利息22724元(暂计算期间为2017.3.31-2018.11.19,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31072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由此支出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军昊电力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在重庆市××区签订了《平顶山市鲁山县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地点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用64万元并且合同第7.1条第2款就因被告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额外监理酬金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按照合同第7.1条第2款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就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按出勤天数按实计算,向原告支付额外监理酬金5778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服务内容。经原告对此催要,被告额外酬金共计288000元,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以及结合庭审调查,围绕有效诉讼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与军昊电力公司于2015年9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委托人军昊电力公司因建设平顶山市鲁山县100MW光伏发电项目之需,委托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提供监理服务。该合同第二部分监理范围、工作及期间第5条(监理期间)约定本工程的监理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包括施工前期、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合同第三部分监理酬金及调整部分第6条(监理酬金及支付)6.1项目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为人民币640000元,该监理酬金已经包括了监理人完成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作的费用。第7条(额外酬金及支付)7.1监理期间中的施工期间内因项目委托人原因而延长的,以及因项目委托人自身原因暂停的监理工作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得到额外的酬金。额外收紧的计取和支付方法为:(2)、工程施工期间的延长时间或善后和恢复时间超过二个月,则在超过的时间段内,额外酬金按以下方法计取:额外酬金=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月额外酬金(18000元/人/月)。超过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3)、额外酬金将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给监理人。第六部分违约责任第24条(项目委托人违约)24.1项目委托人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完监理合同后,水利水电咨询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2016年8月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与军昊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2条原合同的服务期限约定原合同服务期限截止2016年3月31日(含原合同明示的两个月免费服务期加监理人让利后增加一个月的免费服务期)。第3条延续监理服务工作,3.1监理服务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具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按出勤天数按实计算。3.3监理费用:按原合同约定,每人每月18000元计,即每月7.2万元。后续监理总费用:暂定577800元。 水利水电咨询公司在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又持续提供监理服务至2017年2月28日止。 依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军昊电力公司需向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支付监理费1217800元。军昊电力公司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分6次向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共计1217800元。而对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监理费用军昊电力公司并未向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清偿。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依据军昊电力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鲁山监理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监理常驻人员确认单》多次向军昊电力公司索要监理费均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1、军昊电力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水利水电咨询公司出具《鲁山监理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监理常驻人员确认单》,该确认单审核意见处载明:“经项目部最终确认如下:2016年10月-2016年12月项目部确认4人/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项目部确认2人/月。望贵部知悉。项目部机构(章)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项目部(捺印),项目经理:***(签名),日期:2017年3月1日”。 2、水利水电咨询公司监理的鲁山县10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鲁山县××乡龙××村,军昊电力公司鲁山100MWp军昊光伏电站截止到2019年2月26日已经安全运行累计986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与军昊电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水利水电咨询公司依约完成了监理义务。水利水电咨询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之间的监理行为有军昊电力公司项目部认可的《鲁山监理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监理常驻人员确认单》为证,军昊电力公司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该期限内的额外监理费用。依据水利水电咨询公司实际派驻监理人数可以得出该期限内的监理费用为288000元(4人×3月×18000元/人/月+2人×2月×18000元/人/月)。关于水利水电咨询公司要求军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军昊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因逾期向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支付监理费而其造成的损失。对于该损失的计算方式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本院认为损失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关于水利水电咨询公司要求军昊电力工程承担保全费用及由此支出的费用等的费用主张。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水利水电咨询公司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水利水电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他支出的费用,故本院对水利水电咨询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清偿额外监理费用28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88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2074元,共计8034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