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3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工商、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另案被冻结550590610.7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